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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校友會章程

民國111年1月8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繫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母校)校友感情,砥礪校友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發揚質樸堅毅精神,增進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或變更時,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友之聯繫及服務。

二、匯聚校友資源,協助校友會與母校發展。

三、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公益及學術性活動之舉辦。

四、協助母校發展及提升母校聲譽。

五、協助母校校友及在校生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其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且自母校各系所畢(肄)業者、本校教職員。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十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欠繳會費達三個月,經通知繳費,逾三個月仍不繳費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逕予停權處分。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經停權處分,逾半年仍不予改善者,提請會員大會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逕予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逕予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五 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分區、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十七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共同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得連任,惟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合會務,由理事長遴選,並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財務、公關、活動、秘書組,由秘書長就會員中遴選,並請理事會聘任之。

理事會各組之職務如下:

一、總務組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採購、佈置、招待等總務事宜。

二、財務組承秘書長之命,辦理財產、收支等財務事宜。

三、公關組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會員之間聯繫,與母校之間聯絡及對外連絡事宜。

四、活動組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活動事宜。

五、秘書組承秘書長之命,辦理學術交流研討。

本會秘書長及各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或會員代表。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訂定組織辦法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應繳納會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列為入會當年的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二月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或外部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3月8日南市社團字第111031653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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