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校友會章程
民國111年1月8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繫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母校)校友感情,砥礪校友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發揚質樸堅毅精神,增進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或變更時,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友之聯繫及服務。
二、匯聚校友資源,協助校友會與母校發展。
三、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公益及學術性活動之舉辦。
四、協助母校發展及提升母校聲譽。
五、協助母校校友及在校生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其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且自母校各系所畢(肄)業者、本校教職員。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十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欠繳會費達三個月,經通知繳費,逾三個月仍不繳費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逕予停權處分。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經停權處分,逾半年仍不予改善者,提請會員大會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逕予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逕予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五 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